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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移植要罰/等待換肝腎 未來更難

聯合晚報 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15-06-09

換腎等4年 換肝等7年

國內屍體器官移植等待時間漫長,不少患者等不到器官就已死亡。統計發現,近十年台灣僅有1118人等到腎臟,平均需等待1406天,在等待移植中死亡的有972人,另有1728人放棄等待移植後死亡。
順利等到屍肝換肝的人數更少,近10年來僅有170人幸運獲得屍體肝臟捐贈,平均等待687天,有126名罹患肝臟疾病患者,在平均等待2653天、也就是七年多後,仍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連同放棄等待移植者,共有566人來不及肝臟移植而死亡。


圖/聯合晚報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說,儘管推廣多年,但國人對於器捐的接受度仍偏低,以致部分患者遠赴大陸換肝換腎,但衍生出許多問題。

為了杜絕非法器官移植,新制草案明文禁用死刑犯器官,未來器官移植更為困難,加上大陸自明年元月起禁用死刑犯器官,且當地內需極大,李伯璋表示,相信未來國人至大陸換肝換腎的人數將明顯減少。

李伯璋指出,國內去年實施器捐新規定,等待器官捐贈的人若其配偶及三等親曾經捐贈過器官,在病情嚴重度相同的情況下,可優先獲得器官分配,透過獎勵鼓勵民眾發揮大愛,實施成效良好。李伯璋呼籲民眾,踴躍簽署器捐卡,傳愛人間、惠及家人。

不用死刑犯器官 「移植學界共識」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增列方式,明定不使用死刑犯捐贈器官,外界質疑國內等待器官移植病患眾多,如死刑犯有意願捐贈有何不可。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說,這是國內移植學界達成的共識。

不用死刑犯器官主要考量之一,是死刑犯人權疑慮,法務部「執行死刑規則」第五條規定,執行槍斃或藥劑注射刑逾20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醫師立即覆驗;捐贈器官的受刑人執行槍斃後,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才能移至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但一般人腦死判定至少要經過12小時觀察期,捐贈器官的死刑犯腦部中彈後20分鐘就認定死亡,與現行醫學共識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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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非法換肝腎 恐坐牢

聯合晚報 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15-06-09

明定不使用死刑犯捐贈器官 修正案可望本會期三讀

今後至大陸地區非法換肝換腎,返台後恐有牢獄之災。立院本會期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已達成共識,明定國人至海外接受非法的活體器官移植,最高將面臨五年刑責及30萬元罰鍰。

此外,這次修法重點還包括「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來源」,雖然衛福部不願把「死刑犯」文訂在母法中,但增列立法說明,在器捐指引及臨床指引中,明定不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在修法之前,台灣是可以使用死刑犯的器官。

這項修法將使得器官來源更稀少,為了擴大國內器官捐贈來源,草案則增訂「換發健保卡、身分證、駕照時,行政人員需負起例行徵詢責任」。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指出,未來民眾換發相關證照,承辦人將主動詢問是否有意願捐贈器官;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表示,修正草案已完成初審和朝野協商,可望在立院這個會期三讀通過,希望未來有更多人能夠發揮大愛,加入器捐行列。

李伯璋指出,修正草案增訂「取得器官者(買方,取得者)應以無償方式為之」,對有償取得或捐贈器官者加重處罰,並增列國人在境外以有償方式取得器官也須受罰。也就是透過台灣醫師轉介至海外醫院、且器官來源清楚,就屬合法;但如果是透過仲介買賣器官,即使是在海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台後還是會吃上官司,面臨一年以上下、五年以下刑責,並開罰30萬元。

為了杜絕器官移植旅遊、仲介及買賣,草案增訂相關罰責;病人至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台後在國內醫院接受後續治療時,醫師必須將相關資訊主動報給醫院,醫院也有通報義務,如未通報將罰3萬至15萬元,如提供錯誤訊息則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責。

由於事涉敏感,包括「器捐來源擴大至情感緊密關聯者」、「無心跳死亡器捐」均未能入法,衛福部醫事司認為時機未到,不過「無心跳死亡器捐」將研議制訂相關臨床指引。

另外,草案也放寬了活體移植條件放寬,20歲以上出於自由意志的捐贈者,在捐贈之前,還需兩名親屬簽名同意,新制上路後,只需最近親屬一人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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