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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健康食品
 
 
華杏編輯部 整理
 
  「健康」,是每個人最大的資本。身體健康,做什麼是都很容易,身體若出了狀況,即便是小小的普通感冒,可能連坐著都頭暈!更別提其他嚴重的疾病了。所以,「追求健康」也成了很盛行的日常課題,其中一個方式就是吃「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的定義

  「健康食品」原本是一個一般日常生活用語,但在1999年公布施行「健康食品管理法」後,已成為法律名詞,自此之後,需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才能稱為健康食品。一般食品是不能隨便廣告或標示為「健康食品」的,或是宣稱具有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違法者需移送法辦。

  健康食品的定義,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全國法規資料庫,2006)。

保健功效的項目

  什麼是保健功效?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全國法規資料庫,2006)。目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保健功效共13項,如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10):

1.改善胃腸功能。

2.改善骨質疏鬆功能。

3.牙齒保健功能。

4.免疫調節功能。

5.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

6.抗疲勞功能。

7.延緩衰老功能。

8.促進鐵吸收功能。

9.輔助調節血壓功能。

10.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

11.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

12.調節血糖功能。

13.調節血脂功能。

另外,也有公告紅麴和魚油的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採行雙軌制,如下:

第一軌──個案審查:審查需時180天。業者備妥相關文件和資料,如:申請書表、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產品的安全評估報告和保健功效評估報告、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保健功效安定性試驗報告、產品製程概要、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資料、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完整樣品及審查費等,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申請。經健康食品審議會委員審查評估合格後,就可以核發健康食品許可證,通過的產品可取得「衛署健食字號(衛署健食字第A00000號)」,以及健康食品標章〔圖一(A)〕。

第二軌──規格標準審查:審查需時120天。若是產品成分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健康食品規格標準,而且學理確立產品保健功效者,就不需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試驗。審查通過者,可取得「衛署健食規字號(衛署健食規字第000000號)」,以及健康食品標章〔圖一(B)〕。

 
 
  審查合格之健康食品,需在產品的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以中文和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食品添加物之名稱,核准之功效,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營養成分及含量,廠商名稱、地址等規定事項。但仍然不可提及醫療效能、誇張、不實,或超出許可範圍的保健功效。目前行政院衛生署審核通過的健康食品有200多件,其中衛署健食字的各類健康食品之比例見表一。

表一衛署健食字各類健康食品比例

項目           百分比
  
調節血脂功能   29.7%

改善胃腸功能   24.4%

免疫調節功能   13.4%

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 11%

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   4.5%

調節血糖功能   3.6%

抗疲勞功能    3.3%

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  3.3%

牙齒保健功能   2.4%

改善骨質疏鬆功能   2%

促進鐵吸收功能   0.8%

延緩衰老功能   0.8%

輔助調節血壓功能  0.8%

健康食品審議會

  健康食品審議會原則上每個月開會一次,由60~70名委員組成,每一任的任期2年,包含毒理學、醫學、藥學、營養學及食品科學等各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開會時,視需要可以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醫師等列席諮商。其任務如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12):

1.審查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件之相關文件及資料。

2.審查申請查驗登記健康食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示及說明書之確實性。

3.針對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案件提出評審意見。
 
  要維持身體健康,最重要的是正確、適當的飲食習慣、多樣化食物、適當的運動習慣等,雖然健康食品具有認證的保健功效,但它們都僅是食品,是無法治療疾病的,主要是做為預防保健、減少疾病風險等用途,若是完全依賴健康食品,而忽略正常規律的生活習慣,不管吃再多的健康食品,恐怕都無法擁有健康的身體!而且購買時也要仔細審視相關標示,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產品,以免吃下肚後,反而對身體造成損害。

參考文獻

全國法規資料庫(2006,5月17日)‧健康食品管理法‧取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L0040012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12,3月20日)‧健康食品審議會‧取自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763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10,4月30日)‧健康食品概說‧取自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776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03,12月23日)‧健康食品營養成分及含量之標示方式‧取自http://consumer.fda.gov.tw/Law/D ... = 518&lawid=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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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的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

健康食品需在包裝容器外表的明顯位置處標示以下內容:

1.「營養標示」之標題。

2.熱量:以大卡為單位表示。

3.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之含量:

i:此處的碳水化合物包含膳食纖維。

ii: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以公克為單位表示。

iii:鈉以毫克為單位表示。

4.其他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以公制單位表示。

5.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6.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以公制單位表示。

標示事項及方法可參考範例一、二。另外,熱量、營養素、保健功效的相關標示之標示基準以每一份量為單位,且需標示該項產品每包裝的分數。欲知更詳盡的內容,請至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查詢,網址為http://consumer.fda.gov.tw/Law/D ... D=518&lawid=163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03,12月23日)‧健康食品營養成分及含量之標示方式‧取自http://consumer.fda.gov.tw/Law/D ... D=518&lawid=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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