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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身障新制 7/11上路
 

【中央社╱台北6月24日電】 
 
影響國內110萬身心障礙者權益的「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7月11日上路。行政院長陳(沖)今天指示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衛生署則說,初期將儘量降低身障者資格變動的衝擊。

陳(沖)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後,要求身心障礙分類採用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8大分類,身心障礙鑑定需籌組專業團隊進行,並明訂於公布後5年施行。

陳(沖)說,內政部與衛生署已在這段期間,全面檢討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作業流程、相關子法研訂及個案平行測試。

陳(沖)要求內政部透過信函、DM、問答集、免付費電話1957專線等各項管道,搭配縣市地方政府說明會,讓民眾瞭解新舊制度轉換的各項規定及民眾相關權益。

內政部說明,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主要分為「身心障礙鑑定」和「需求評估」兩部分。

身心障礙鑑定部分,內政部指出,新制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別」改為ICF的「8大系統」,並新增觀察身心障礙者的活動和參與面向,納入個人與環境因素考量。

內政部說,需求評估也在ICF架構精神下,發展適切的評估指標,規劃合適服務,有效利用社會資源。

至於辦理流程,內政部表示,為簡化民眾取得證明時程,新制將分一般流程、併同辦理2種方式,欲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的民眾應先至戶籍地公所領取申請表及鑑定表,擇一方式辦理鑑定,再由社會局(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社會局(處)會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項目評估連結服務。

內政部說,對於原有身心障礙手冊效期未滿者,仍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證明屆期重新鑑定者,原證明效期屆期滿至新證明收效期間,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權益。

衛生署表示,新制上路初期將儘量降低身心障礙民眾資格變動的衝擊,並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2條公告,原領身心障礙手冊屆效期者,可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衛生署說,依照新制,全國已設立238家鑑定醫院並完成醫師訓練2638人、鑑定人員訓練4346人,並自去年8月起進行個案平行測試超過8000例,以瞭解新舊制轉換介面的差異。

【2012/06/24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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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

  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鑑定報告後,將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資格的評估與判定,作業時間以15個工作天為限。

  簡單來說,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方式1「一般流程」及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如果您選擇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如果您希望指定鑑定醫師,請您選擇方式1「一般流程」。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如下圖:

 
  
  如果您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在醫療鑑定部分,您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種方式。申請「重新鑑定」方式,會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會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
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鑑定流程如下圖:

 

新上路之相關聯絡方式

一、提供1957專線,本署及各衛生局窗口諮詢
二、衛生署提供專家群供醫院及各縣市衛生局
諮詢(02-22490088)

三、資訊系統備有緊急應變小組
(02-77260026)

四、鑑定醫院服務台提供民眾宣導單張、流程指引及諮詢服務

身障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常見問答集

問一:我聽說身障鑑定的方法要改變,什麼時候開始?內容是什麼?跟以前有什麼差別?(依據身權法第5、6、7條)

答:民國101年7月11日會開始實施,改變如下:
1.        身障類別:從現在的肢障、聽障、視障或智障等16種,改為身體的8大功能與結構,如心智、感官、聲音語言、神經肌肉骨骼等。

2.        鑑定標準與方法:現在只要在指定醫院由一位醫師鑑定,主要是判定生理的損傷程度,符合標準就可以取得身障手冊;新制則改由在衛生署所指定的機構或由專業人員組成團隊進行鑑定,除了判定生理的損傷程度外,也會考慮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的程度。

3.        新增需求評估程序:需求評估是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的評估人員來執行,有關個人照顧服務、家庭照顧服務、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陪伴者優惠、風景文教設施之陪伴者優惠與各項經濟補助,均需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4.        領取身障手冊改為身障證明。

問二:哪些狀況可以提出身障鑑定?(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6條)

答:
1.        身體功能與結構有障礙,並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的人。

2.        6歲以下:依以下規定辦理,並於滿6歲後,重新申請鑑定其身心障礙等級。

(1)        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2)        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3)        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二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問三:新制度實施後,我一定要重新鑑定嗎?誰來通知我?(依據身權法第106條)

答:101年7月11日後,現領有身障手冊的人均需重新作鑑定,但是因為目前身障者的人口數高達110萬人,為避免全部一起重新鑑定會造成鑑定醫院與機構無法負荷,將分為兩梯次:

1.        新申請、申請重新鑑定、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者:101年7月11日起。

2.        原領有手冊註記永久效期者: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已陸續進行新制宣導,對於原本持有註記有效時間身障手冊者,縣市政府會在有效期間屆滿前30日前主動通知身障者應辦理重新鑑定,而持有永久效期身障手冊者,各地的縣市政府則會依據排定的時間通知身障者應辦理重新鑑定。

問四:我已經是重度身障者,障礙狀況也不會變好,新制度實施後一定要重新鑑定嗎?(依據身權法第14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2條)

答:
1.        手冊註記效期者:在今年7月11日前已領有身障手冊者,如果認為自己的身體功能與結構有許多改變,建議在手冊效期屆滿90日前申請重新鑑定,若是認為自己的身體狀況沒有太多改變,則可以在手冊效期屆滿90日前依原本的身障手冊換發鑑定報告,以簡化鑑定程序,但是換發的鑑定報告有效期只到104年7月10日,之後還是必須依照新制辦理重新鑑定。

2.        手冊註記永久效期者:在104年7月11日後開始重新鑑定即可。

3.        依據新制取得身障證明後:若是屬於衛生署所規定的「障礙類別屬無法減輕或恢復」,就可不用重新鑑定,可直接取得身障證明。目前衛生署尚未訂出「障礙類別屬無法減輕或恢復」的內容。

問五:新制度實施後一定要接受重新鑑定,可是我的障礙程度很重,出門也不方便,一定要去醫院嗎?(依據衛生署101.06.18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

答:對於行動極為不便的身障者,衛生署有規定鑑定機構應到申請人的居住處所進行鑑定,可向戶籍所在地衛生局/處申請,目前討論的草案中包含:

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        長期重度昏迷。

4.        其他特殊困難致無法自行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情形。

如果您不屬衛生署草案中所提的類別,但又認為需要專業人員到宅進行鑑定,也歡迎提供訊息給我們,我們會將相關意見反應給衛生署進行研擬。

問六:新制實施後我接受重新鑑定也取得資格了,之後還需要重新鑑定嗎?還是會像現在一樣有永久有效的身障手冊?(依據身權法第14條)

答:身障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在有效期屆滿前,縣市政府都會以書面通知告知應辦理重新鑑定與評估。但若是屬於衛生署所規定的「障礙類別屬無法減輕或恢復」,就可不用重新鑑定,可直接取得身障證明。但是如果想要取得福利服務,仍需要進行需求評估。

問七:在接受重新鑑定後,我的障礙程度會不會改變?

答:新制施行的第一年,鑑定的內容仍會以身體的功能與結構為主,因此障礙程度大致不會變動,施行一年後則會納入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屆時可能會有所變化,而殘盟堅持應在不對民眾造成衝擊且影響其權益的前提下做改變。

問十一:新制要鑑定又要需求評估,時間會不會拖很長,影響我取得福利服務的資格?

答:在醫院鑑定的時間會依據每個人身體功能與結構的狀況有所不同,至於鑑定中由評估人員進行的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訪談,大約需要1個小時。
在鑑定完畢後,鑑定機構會在10天內將鑑定報告轉給衛生局,衛生局在於10天內將報告轉給社會局,而社會局則會花15天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必要陪伴者優惠」與「復康巴士服務」等四項服務的需求評估,符合資格者,即會發給身障證明,並會在身障證明上註記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

因此在指定鑑定機構作完鑑定後,大約需35個工作天可取得身障證明。

取得證明的身障者除了確認是否享有上述四項福利服務外,也可依證明申請生活補助、房屋租金與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停車位租金與購買貸款利息補助、稅捐減免、學費減免與保險費減免等經濟補助。若有個人照顧與家庭照顧服務需求者,則再進一步依服務內容做需求評估。

而為了便民與加速行政流程,民眾也可在鄉鎮市公所領鑑定表時,申請在指定的鑑定機構內,合併辦理鑑定與需求評估。

問十二:新制度實施後多了一個需求評估的程序,會怎麼進行?我要注意什麼?

答:首先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鑑定申請,公所會發給申請表、鑑定表與福利簡介單張,並需要勾選福利服務項目表單,如果沒有勾選福利服務的需求,後續就不會做需求評估,更不會提供服務,因此建議身障者需要詳讀福利服務的簡介單張,若對於服務內容不清楚,可以向各地身障團體或縣市政府詢問。

需求評估的程序請參閱「問七」,而在接受需求評估的過程中,如何清楚表達自己的需求十分重要,身障者在日常生活中要記錄自己的生活狀態以及常遭遇的問題或困難,避免在評估時覺得「平常還好」、「我自己一個人勉強也可以」、「沒有什麼問題」,否則可能得不到任何服務。注意事項還包含:

1.        要求提供適合自己的溝通方式。

2.        有不懂的問題就發問。

3.        想想自己現在與未來的生活是否有哪些困難與問題。

4.        主動表達自己碰到的問題以及需要的支持。

5.        要求確認評估的結果。

問十三:新制度會不會影響我目前享有的福利?福利是否可能縮水或是我可能無法取得資格?

答:原則上目前取得的生活補助都不會有所改變,而未來福利服務的取得則必須要透過需求評估才可以確定。如果覺得需求評估的結果與自己所認為的有落差,可以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重新進行需求評估。

在新制實施後,還沒有拿到身障證明的人,可以依原本的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的福利及服務。

問十四:我聽新聞說,新制度實施後,身障停車證的核發與必要陪伴者的認定都會從嚴,是真的嗎?(依據身權法第56、58、59條)

答:依需求評估給予服務並不代表認定從嚴,而是會考量身障者的生活、社會參與以及是否可以獨立生活等等因素,因此會更符合每個人的個別化需求,而不是依照障礙類別作為判定的基準。

1.        現行的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只要是持有身障手冊並向縣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就可以取得,但是新制實施後,身障專用停車位主要是保留給「行動不便者」,並會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至於停車費是否優惠或是免費,並沒有規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各縣市會依據自治法規,有不同的規定。

2.        有關搭乘交通工具與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的優待,身障者本人的優待不變,而必要陪伴者的優待則需依需求評估的結果認定。現行與新制實施後的差異比較如下: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        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        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
        現行        新制        現行        新制        現行        新制
身障者本人        半價        半價        免費        免費        半價        半價
必要陪伴者        半價        依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給予半價        免費        依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給予免費        半價        依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給予半價

問十五:新制度實施後,如果我接受重新鑑定卻不符合身障者的資格,要怎麼辦?申訴管道是什麼?(依據身權法第13條)

答:可以在收到通知書隔天起的30天內,以書面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此項申請需要自行負擔40%的作業費用,若確認之前的鑑定與需求評估有問題,則退還費用。

問十六:在還沒有換證之前,我會不會拿不到福利服務?

答:目前持有身障手冊者,可以依原手冊繼續享有各項福利服務,不過現行許多服務將在108年7月前廢止,所以必須在108年7月前完成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才可依據新制繼續享有各項福利服務。

另外,有許多新的福利服務即將在101年7月11日起開始實施,如婚姻及生育輔導、課後照顧、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新的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等等,若想要申請這些新服務,則必須依新制完成鑑定與需求評估,才可申請。
而經過新的鑑定與需求評估後,就不能再申請舊制的服務了,提醒您,在選擇新、舊制服務時,要思考對自己有利的服務形式。

問十七:我想更了解新制度的內容,可以詢問誰?或是有哪些資料可以參考?

答:
1.        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的身障科詢問,也可洽詢當地的身障團體或是殘盟。

2.        內政部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以及愛盲基金會的網站均設有ICF專區,可以查詢下載相關資料,殘盟也有製作宣導單張與手冊,歡迎上網下載或是來電索取。

詳細資料請參考:http://www.enable.org.tw/scope/doc/101053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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