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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哭 網拍50元OK繃 清寒女大生罰3萬

吳慧芬、邱俊吉╱連線報導    2016-06-18

用不完的OK繃上網拍賣,小心被重罰!高雄市衛生局昨公布253件網路違法販售醫療器材或藥品裁罰案,其中近百件、約4成是學生上網販售未用完的OK繃等低價物品,被罰3萬元。一名清寒女大生販售一盒市價50元至90元的OK繃,被開罰時大哭求情,衛生局官員說:「我們也很同情,但還是得罰。」有民眾說,查網路賣OK繃「很無聊」;有醫師認為,OK繃被不少人列為生活用品,重罰不合理。

 
OK繃、退熱貼、血壓計等屬於醫療器材,一般民眾不得在網路上販售。設計畫面

高市衛生局表示,依《藥事法》規定,一般民眾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療器材或藥品,否則可罰3萬元至200萬元,若在旁加註「退熱貼退燒效果好」等用語,還可能被視為醫療廣告,可再加罰20萬元至500萬元。今年1至5月該局在臉書、露天拍賣、Yahoo拍賣等網站,查獲253件違法網拍醫療器材或藥品案,違法者多是一般民眾或學生。

喊冤「不知不能賣」

高市衛生局藥政科長吳明正說,在開罰單時,遭罰的網拍賣家幾乎都說:「這個算藥?我不知道,為什麼罰這麼重?」一名20歲出頭的女大生家境清寒半工半讀,被抓到網拍沒用完的OK繃,遭罰3萬元,當場大哭:「我真的不知道不能賣。」吳說:「我們也很同情,但還是得罰。」至於女大生網拍價格為何?吳說,被罰賣家很多,無法一一記得。

保險套算醫療器材

吳明正說,遭開罰網拍業者中還有一名家庭主婦,因小孩發燒買退熱貼,小孩病好後想說用不到,就上網拍賣沒用完的退熱貼,也被查獲,開罰3萬元,讓這名媽媽大嘆:「想省個幾十元,結果整個月家用全沒了。」高市衛生局藥政科技正李欣南說,還有一名23歲女孩到中國淘寶網買了一堆保險套,再於國內拍賣網轉賣,想賺取價差,也被罰3萬元。

丁丁藥局台南永華店店長楊沂晨說,OK繃依廠牌不同,一盒6片價格約在50元至90元;保險套一打12個,價格在200元至400元;退熱貼一盒約6至8片,價格約在200元至300元。

李欣南說,依《藥事法》規定,OK繃、保險套、隱形眼鏡等都算醫療器材,龍角散、綠油精、面速力達母、小花眼藥水則歸類藥品,沒藥商資格的民眾不得販售,但不少人去日本旅遊,常帶回這類醫材和藥品返台轉售,卻不知已違法。

高醫大婦產科教授鄭丞傑說,保險套被許多人列為生活用品,將其歸類為醫療器材,相信很多人會不服氣,法律這樣規範「不合理」,應討論改為生活用品。

高醫大附設醫院家醫科醫師吳建誼則說,支持隱形眼鏡、眼藥水等列為醫療器材或藥品來管理,因為這些物品有侵入性或療效問題,但OK繃「大家都常用」,列為嚴格藥政管理,有商榷空間。

「電台賣藥才該查」

網友小葉說,大學校園販賣機和超商都買得到OK繃、保險套,網拍卻得罰3萬元,「會不會太誇張?」民眾陳先生說,衛生單位應查地下電台賣非法藥品,「這才是危及健康」,查網路賣OK繃這種事「很無聊」。
衛福部食藥署醫粧組副組長朱玉如說,由於醫材具風險,若開放所有民眾皆可販賣,一旦發生問題,求償會很複雜,所以食藥署目前無修法規劃。

常見觸法網拍醫材或藥品

●觸法品項:

˙醫療器材:
OK繃、保險套、隱形眼鏡、血壓計、退熱貼、人工皮貼布、止鼾器等

˙藥品:
面速力達母、綠油精等成藥,具血管收縮成分眼藥水等一般藥品

●可販售者:
領有衛生局發放的藥商許可執照及登記郵購買賣通路事項者,業者還須具有實體通路營業處所

●罰則:

˙不具藥商資格者販售,可處3萬~200萬元罰款

˙未取得藥物廣告許可證者,可處20萬~500萬元罰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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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規於網路販售之第一、二等級醫療器材列表

網售二手醫療器材,新北市查獲11起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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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摘錄:

第 9 條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第 13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 17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經營醫療器材租賃業者,準用本法關於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之規定。

第 23 條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6 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法人或團體名稱) 、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66-1 條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第 67 條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第 68 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 70 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 91 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 99 條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100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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