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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節目真廣告 100%違法 消基會呼籲 主管機關立即開罰
發佈日期: 2010.07.16
台南黃小姐:我原本有淋巴腫瘤,臉上長暗瘡,使用(蜆錠)二到三個月的時間,臉部平滑細緻,臉上暗瘡也不見了,淋巴腫瘤已經消失,另外自己的偏頭痛也好了!
郭媽媽:肺癌化療之後,生不如死,不如死了算了,結果就這樣掙扎…,今天我又聽到這個東西覺得很寶貝,聽起來病已經好一半…,突然主持人現場給了她一顆膠囊(褐藻糖膠),她就直接在現場吞下去…。主持人:後來呀,你用的這個方法(長骨補髓精)是不是很有效?來賓:對呀!才兩年,結果第一年長高15公分,第二年長高17公分,後來又再長高6公分,總共長高38公分!
☆☆☆ ☆☆☆ ☆☆☆
上述「節目」,在白天時段,經常遊走各台,電視螢幕沒有打出廣告的字眼,有主持人與專家帶動暢談民眾深以為苦的病症,如失眠、長不高、糖尿病…等困擾的預防與治療,乍看之下以為只是節目,最後又留下一個聯絡專線,讓消費者循線請教細節;到底該類「節目」是節目還是廣告呢?真真假假,很難辨認。
消基會認為,播放任何節目,如果製作單位是收取酬勞而播出,就應視為產品宣傳,必須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在節目畫面上即應標示為「廣告」;而主持人、代言人、來賓,只要是薦證者,都應負薦證責任。為此,消基會特別於99年6月29日至7月9日隨機抽錄10則宣稱醫療效能的食品、藥品自稱節目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此類節目多為置入性行銷,而藥品廣告大多誇大不實,甚至明顯誤導消費大眾!
調查對象
編號1號「CH8台視-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2號「CH37東風-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3號「CH45年代綜合台-樂活宣言(節目)-褐藻糖膠」
編號4號「CH26緯來綜合台-不可不知的事(節目)-烏參精華」
編號5號「CH39中天綜合台-保健會客室節目-歐麟微晶膠原蛋白青春液」
編號6號「CH12華視-花樣嘉年華(節目)-“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
編號7號「CH11霹靂台灣台-仙鹿消渴賜爾康膠囊廣告」
編號8號「CH44高點綜合台-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廣告」
編號9號「CH67AXN-鴕鳥補骨精關自在保固飲廣告」
編號10「CH37東風-衛更強草本膠囊廣告」
調查依據
一、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而廣告主部份,依同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食品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
三、 根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同條第二項規定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
四、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如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五、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13款明定置入性行銷定義:須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事業、機關、團體、個人行銷或宣傳,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
針對有線電視,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第2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調查結果
此次的調查結果如下:
一、 10件節目或廣告,只有4件標示廣告
分別為:
編號7號「CH11霹靂台灣台-仙鹿消渴賜爾康膠囊廣告」
編號8號「CH44高點綜合台-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廣告」
編號9號「CH67AXN-鴕鳥補骨精關自在保固飲廣告」
編號10「CH37東風-衛更強草本膠囊廣告」
二、 無論節目或廣告,均屬薦證式內容占100%,且全部違法。
分別為:
編號1號「CH8台視-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2號「CH37東風-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3號「CH45年代綜合台-樂活宣言(節目)-褐藻糖膠」
編號4號「CH26緯來綜合台-不可不知的事(節目)-烏參精華」
編號5號「CH39中天綜合台-保健會客室節目-歐麟微晶膠原蛋白青春液」
編號6號「CH12華視-花樣嘉年華(節目)-“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
編號7號「CH11霹靂台灣台-仙鹿消渴賜爾康膠囊廣告」
編號8號「CH44高點綜合台-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廣告」
編號9號「CH67AXN-鴕鳥補骨精關自在保固飲廣告」、
編號10「CH37東風-衛更強草本膠囊廣告」
其中編號1、2、5號的節目當中並不會出現商品,但會針對商品中某個成分加以說明,邀請專家和薦證者詳細說明其功能,以及使用過後的療效,而這些商品皆為食品,事實上是不能宣稱療效的。而節目過後都會出現諮詢專線,電話則為總機接聽,會請您留下個人聯絡電話,再請專人撥打給您,這些人其實是業務行銷人員,如此的行銷手法似乎不著痕跡。
3號「CH45年代綜合台-樂活宣言(節目)-褐藻糖膠」在節目中請癌症病友分享使用過後心情,最後主持人順勢拿了一顆膠囊給來賓服用,商品則是短暫出現在節目中。
而編號4號「CH26緯來綜合台-不可不知的事(節目)-烏參精華」則對商品打上馬賽克,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編號6號「CH12華視-花樣嘉年華(節目)-“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的節目雖不會出現商品,但主持人與來賓的談話內容已間接說明是使用此項商品,打電話去確認也是此項商品,而內容誇大,容易被誤導。「主持人:後來呀,你用的這個方法(長骨補髓精)是不是很有效?來賓:對呀!才兩年,結果第一年長高15公分,第二年長高17公分,後來又再長高6公分,總共長高38公分!」
1. 7件節目或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且誇張易生誤解」(占70%)
食品宣稱醫療效果(宣稱肝硬化痊癒、淋巴腫瘤、子宮頸癌消失、癌症病患的白血控制在正常能量、改善關節退化、高血壓的改善、抗胃潰瘍):
分別為:
編號1號「CH8台視-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2號「CH37東風-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3號「CH45年代綜合台-樂活宣言節目-褐藻糖膠」
編號4號「CH26緯來綜合台-不可不知的事(節目)-烏參精華」
編號5號「CH39中天綜合台-保健會客室(節目)-歐麟微晶膠原蛋白青春液」
編號9號「CH67AXN-鴕鳥補骨精關自在保固飲廣告」
編號10「CH37東風-衛更強草本膠囊廣告」
2. 3 件藥品節目或廣告誇大不實(占30%)
藥品有衛生署認證字號但誇大易誤導消費者(宣稱治療糖尿病、長高):
分別為:
編號6號「CH12華視-花樣嘉年華(節目)-“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
編號7號「CH11霹靂台灣台-仙鹿消渴賜爾康膠囊廣告」、
編號8號「CH44高點綜合台-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廣告」。
其中編號6號「CH12華視-花樣嘉年華(節目)-“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編號8號「CH44高點綜合台-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廣告」,在節目中並不會出現商品,打去問才得知商品名稱,但節目內容誇張,來賓宣稱使用後總共長高了38公分,極易誤導消費者。
而編號7號「CH11霹靂台灣台-仙鹿消渴賜爾康膠囊廣告」雖然「榮獲行政院衛生署核准,GMP藥廠嚴格把關…,讓你完全擺脫糖尿病的摧殘,重新回復正常人的生活」,中間再佐以藝人趙舜曾經因糖尿病而中風三次的親身分享,但實際查詢商品的效能,其實只有「生津止渴」的功效,適應症狀也只有消渴,與廣告中宣稱可以治療糖尿病明顯不符。披著節目外皮,卻屬薦證性的置入性行銷
此次抽查到的食品、藥品,多宣稱療效,這些節目或廣告不只會在同一個頻道播出,在其他頻道也會看見相同的節目與廣告,更有些產品邀請曾經有過相關經驗的藝人以及素人現身說法或分享使用過後的「效果」,以提高說服力。
從節目的呈現手法來看,電視的左上角通常會打上「消費資訊」的字眼,乍看之下以為只是節目,但仔細一看播出內容,主持人或專家常會透過字卡或圖卡的方式說明產品成分,以及相關認證,提出一些醫學的佐證與報導,接著再經由來賓或個案的薦證來呈現產品的具體成效,從他們的分享中可以聽見某某病症不僅已經獲得改善,甚至還痊癒了!
消基會指出,該類節目之所以能歷久不衰,甚至能遊走多台,主打的就是:「打動人心(如長高、治病等)」的話術,檢視節目對話,通篇都採正面式的激勵文句,讓人感受到「只要用(吃)了,所有煩惱都將解除」,讓人心動不已;尤其在節目播出尾聲之際,諮詢專線電話讓觀眾有詢問細節和產品的窗口,既避開主管機關的稽查,又製造促銷的另一個窗口。
消基會認為,該類節目明顯就是置入性行銷的另一種形式,也是「廣告節目化」,這類「資訊型節目」經常涉及廣告訊息的播送,名為節目,實質為「廣告」,自應標示為廣告,才能避免大眾混淆!
為瞭解商品實質內容,消基會工作人員透過諮詢專線再去電詢問商品詳情,發現該類商品的薦證幾乎都宣稱療效,詢問之後才知道,這些宣稱療效的商品大部分是「食品」(十則節目〈廣告〉裡,有7則為食品,3則為藥品),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食品是不能宣稱療效的,明顯已違法。另外若屬於「藥品」是不能以郵購方式來行銷的,因此置入性節目如留專線推銷藥品,即屬違法;主管機關應禁止藥品以置入性節目行廣告之實,或核准廣告時附加限制不得於節目非廣告的時段播出。
主管機關及業者
類似節目,究竟是廣告或節目,應落實相關標示,未依法標示者應有罰則,並開罰,才能遏止歪風,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指出,目前衛星廣播電視法正在行政院審查,依該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未依規定標示廣告者,可對其警告或處以10到200萬以下罰鍰;而無線電視則只有提到電台節目與廣告應明顯分開的部份而已,應儘速立法通過並加強無線電視的相關罰則才是。
另,99年6月10日完成了「公平交易法」的修法,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而廣告主部份,依同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若有薦證違法,依公平交易法可處5~2500萬元罰鍰,並與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業者罰則方面,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在藥物廣告的管理方面,根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同條第2項規定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如違反第1項或第2項處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生津止渴」的功效,在廣告中宣稱可以治療糖尿病,已經違法!
消基會呼籲
民眾應該有不要隨便亂吃藥的觀念,有任何問題都應該尋求專業管道,不應隨便相信電視廣告宣稱的療效就隨隨便便吃,消費者在購買時可以遵守兩大原則,就是宣稱有療效的食品不要買,若是藥品,應有衛生署字號,並要核對其向衛生署登記的療效是否與廣告宣稱療效吻合,以免當冤大頭,甚至損及健康。
而以上「資訊型節目」大多傾向於商業的本質,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資訊型節目商業置入性行銷型態、認定與規範原則」,行政院正在審查階段,但消費者若發現此類節目有廣告化的部分可以至NCC網站首頁的傳播內容申訴網申訴,以保障權益。
此外,該類節目行銷商品,應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適用的郵購買賣,消費者擁有7天猶豫期的權益保障,因此,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天內,無須說明理由,不必負擔費用,均可以書面方式要求解約退款;若發生任何疑義或爭議,消費者均可向消基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置入性行銷違反相關法律條文與罰則
廣告薦證違法
一、 99年6月10日完成了「公平交易法」的修法,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而廣告主部份,依同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若有薦證違法,依公平交易法可處5~2500萬元罰鍰。
食品宣稱療效
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罰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刊播為止。傳播業者違反第4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公平交易法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四、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13款明定置入性行銷定義,將其界定為須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第2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如違反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可對其警告或處以10到200萬以下罰鍰。
藥品誇大不實
五、 在藥物廣告的管理方面,根據「藥事法」第66第1項: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同條第2項規定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如違反第1項或第2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郵購買賣
六、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之特殊解約權)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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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版權所有:中時電子報
廣告偽裝節目 公廣也陷橫流
中國時報 【唐鎮宇/台北報導】
「一滴等於六十碗轉骨湯,三年共長高卅八公分!」消基會側錄十則「假節目真廣告」,發現全都違法,不但有六則未註明「廣告」,療效更是天花亂墜,連公廣集團的華視也播;蜆錠廣告也誇大可「改善肝硬化」、「淋巴腫瘤消失」、「改善糖尿病」等多種功能,消基會痛批台灣宛如無法治國家。
消基會隨機側錄宣稱療效的七件食品、三件藥品「節目」,祕書長黃鈺生表示,偽裝成節目的廣告全都有誇大不實問題,例如「薑蜆真情」節目中推銷的「綠川薑黃蜆錠」,素人宣稱服用一個月後「改善肝硬化」、「使用之後看不出年紀」,骨頭裂開很快就復原,「連醫生也好奇」。
而藥品療效也不遑多讓,消基會側錄的節目「花漾嘉年華」中,來賓服用「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後「第一年長高十五公分,第二年長十七公分,之後總共長高卅八公分」,消基會認明顯誇大。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說,十則偽裝成節目的廣告中,只有四則明白標示是廣告,其他都以小字體「消費資訊」帶過,甚至大多數都是以節目形式呈現,沒有任何揭露,不禁讓人懷疑「台灣還是不是法治國家?」黃鈺生說,依法藥品不能以郵購方式行銷,但藥品置入性節目卻會留下「洽詢專線」,讓有興趣的消費者打電話聯繫,已經明顯違法。
黃鈺生表示,這些有問題的內容遊走在各家電視台,從緯來、年代、中天綜合台、國興衛視到AXN電影台都有,甚至連無線電視的台視以及背負社會責任公廣集團華視也在播。
謝天仁痛批,公平會一再宣稱《公交法》是普通法,食品、藥品廣告應由衛生署主管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藥事法》等特別法處理,但《食衛法》罰則最高僅十五萬「能止癢嗎?」他質疑,若不實廣告氾濫到危害交易秩序,罰則最高可達二千五百萬的公平會還能以分工卸責嗎?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解釋,《公交法》廣告不實罰則較高,是因為還把獨占、聯合行為等罰則放在一起,事實上公平會過去處罰廣告不實頂多一、二百萬罰鍰。他說,食品、藥品廣告由專業的衛生署判斷比公平會來得適當,而《食衛法》目前正研議將罰鍰提高三倍,相信罰鍰提高後問題就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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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名列前矛的"薑蜆真情"
每回我看了都覺得好笑
我都把它當笑話跟喜劇來看
明明只是食品
卻包裝得像仙丹妙藥一般
我經常在評比哪個賣藥節目或演員的演技比較好
為平淡的家居生活帶來一絲樂趣!!
假節目真廣告 100%違法 消基會呼籲 主管機關立即開罰
發佈日期: 2010.07.16
台南黃小姐:我原本有淋巴腫瘤,臉上長暗瘡,使用(蜆錠)二到三個月的時間,臉部平滑細緻,臉上暗瘡也不見了,淋巴腫瘤已經消失,另外自己的偏頭痛也好了!
郭媽媽:肺癌化療之後,生不如死,不如死了算了,結果就這樣掙扎…,今天我又聽到這個東西覺得很寶貝,聽起來病已經好一半…,突然主持人現場給了她一顆膠囊(褐藻糖膠),她就直接在現場吞下去…。主持人:後來呀,你用的這個方法(長骨補髓精)是不是很有效?來賓:對呀!才兩年,結果第一年長高15公分,第二年長高17公分,後來又再長高6公分,總共長高38公分!
☆☆☆ ☆☆☆ ☆☆☆
上述「節目」,在白天時段,經常遊走各台,電視螢幕沒有打出廣告的字眼,有主持人與專家帶動暢談民眾深以為苦的病症,如失眠、長不高、糖尿病…等困擾的預防與治療,乍看之下以為只是節目,最後又留下一個聯絡專線,讓消費者循線請教細節;到底該類「節目」是節目還是廣告呢?真真假假,很難辨認。
消基會認為,播放任何節目,如果製作單位是收取酬勞而播出,就應視為產品宣傳,必須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在節目畫面上即應標示為「廣告」;而主持人、代言人、來賓,只要是薦證者,都應負薦證責任。為此,消基會特別於99年6月29日至7月9日隨機抽錄10則宣稱醫療效能的食品、藥品自稱節目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此類節目多為置入性行銷,而藥品廣告大多誇大不實,甚至明顯誤導消費大眾!
調查對象
編號1號「CH8台視-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2號「CH37東風-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3號「CH45年代綜合台-樂活宣言(節目)-褐藻糖膠」
編號4號「CH26緯來綜合台-不可不知的事(節目)-烏參精華」
編號5號「CH39中天綜合台-保健會客室節目-歐麟微晶膠原蛋白青春液」
編號6號「CH12華視-花樣嘉年華(節目)-“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
編號7號「CH11霹靂台灣台-仙鹿消渴賜爾康膠囊廣告」
編號8號「CH44高點綜合台-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廣告」
編號9號「CH67AXN-鴕鳥補骨精關自在保固飲廣告」
編號10「CH37東風-衛更強草本膠囊廣告」
調查依據
一、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而廣告主部份,依同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食品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
三、 根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同條第二項規定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
四、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如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五、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13款明定置入性行銷定義:須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事業、機關、團體、個人行銷或宣傳,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
針對有線電視,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第2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調查結果
此次的調查結果如下:
一、 10件節目或廣告,只有4件標示廣告
分別為:
編號7號「CH11霹靂台灣台-仙鹿消渴賜爾康膠囊廣告」
編號8號「CH44高點綜合台-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廣告」
編號9號「CH67AXN-鴕鳥補骨精關自在保固飲廣告」
編號10「CH37東風-衛更強草本膠囊廣告」
二、 無論節目或廣告,均屬薦證式內容占100%,且全部違法。
分別為:
編號1號「CH8台視-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2號「CH37東風-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3號「CH45年代綜合台-樂活宣言(節目)-褐藻糖膠」
編號4號「CH26緯來綜合台-不可不知的事(節目)-烏參精華」
編號5號「CH39中天綜合台-保健會客室節目-歐麟微晶膠原蛋白青春液」
編號6號「CH12華視-花樣嘉年華(節目)-“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
編號7號「CH11霹靂台灣台-仙鹿消渴賜爾康膠囊廣告」
編號8號「CH44高點綜合台-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廣告」
編號9號「CH67AXN-鴕鳥補骨精關自在保固飲廣告」、
編號10「CH37東風-衛更強草本膠囊廣告」
其中編號1、2、5號的節目當中並不會出現商品,但會針對商品中某個成分加以說明,邀請專家和薦證者詳細說明其功能,以及使用過後的療效,而這些商品皆為食品,事實上是不能宣稱療效的。而節目過後都會出現諮詢專線,電話則為總機接聽,會請您留下個人聯絡電話,再請專人撥打給您,這些人其實是業務行銷人員,如此的行銷手法似乎不著痕跡。
3號「CH45年代綜合台-樂活宣言(節目)-褐藻糖膠」在節目中請癌症病友分享使用過後心情,最後主持人順勢拿了一顆膠囊給來賓服用,商品則是短暫出現在節目中。
而編號4號「CH26緯來綜合台-不可不知的事(節目)-烏參精華」則對商品打上馬賽克,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編號6號「CH12華視-花樣嘉年華(節目)-“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的節目雖不會出現商品,但主持人與來賓的談話內容已間接說明是使用此項商品,打電話去確認也是此項商品,而內容誇大,容易被誤導。「主持人:後來呀,你用的這個方法(長骨補髓精)是不是很有效?來賓:對呀!才兩年,結果第一年長高15公分,第二年長高17公分,後來又再長高6公分,總共長高38公分!」
1. 7件節目或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且誇張易生誤解」(占70%)
食品宣稱醫療效果(宣稱肝硬化痊癒、淋巴腫瘤、子宮頸癌消失、癌症病患的白血控制在正常能量、改善關節退化、高血壓的改善、抗胃潰瘍):
分別為:
編號1號「CH8台視-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2號「CH37東風-薑蜆真情(節目)」
編號3號「CH45年代綜合台-樂活宣言節目-褐藻糖膠」
編號4號「CH26緯來綜合台-不可不知的事(節目)-烏參精華」
編號5號「CH39中天綜合台-保健會客室(節目)-歐麟微晶膠原蛋白青春液」
編號9號「CH67AXN-鴕鳥補骨精關自在保固飲廣告」
編號10「CH37東風-衛更強草本膠囊廣告」
2. 3 件藥品節目或廣告誇大不實(占30%)
藥品有衛生署認證字號但誇大易誤導消費者(宣稱治療糖尿病、長高):
分別為:
編號6號「CH12華視-花樣嘉年華(節目)-“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
編號7號「CH11霹靂台灣台-仙鹿消渴賜爾康膠囊廣告」、
編號8號「CH44高點綜合台-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廣告」。
其中編號6號「CH12華視-花樣嘉年華(節目)-“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編號8號「CH44高點綜合台-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龜鹿二仙膏)廣告」,在節目中並不會出現商品,打去問才得知商品名稱,但節目內容誇張,來賓宣稱使用後總共長高了38公分,極易誤導消費者。
而編號7號「CH11霹靂台灣台-仙鹿消渴賜爾康膠囊廣告」雖然「榮獲行政院衛生署核准,GMP藥廠嚴格把關…,讓你完全擺脫糖尿病的摧殘,重新回復正常人的生活」,中間再佐以藝人趙舜曾經因糖尿病而中風三次的親身分享,但實際查詢商品的效能,其實只有「生津止渴」的功效,適應症狀也只有消渴,與廣告中宣稱可以治療糖尿病明顯不符。披著節目外皮,卻屬薦證性的置入性行銷
此次抽查到的食品、藥品,多宣稱療效,這些節目或廣告不只會在同一個頻道播出,在其他頻道也會看見相同的節目與廣告,更有些產品邀請曾經有過相關經驗的藝人以及素人現身說法或分享使用過後的「效果」,以提高說服力。
從節目的呈現手法來看,電視的左上角通常會打上「消費資訊」的字眼,乍看之下以為只是節目,但仔細一看播出內容,主持人或專家常會透過字卡或圖卡的方式說明產品成分,以及相關認證,提出一些醫學的佐證與報導,接著再經由來賓或個案的薦證來呈現產品的具體成效,從他們的分享中可以聽見某某病症不僅已經獲得改善,甚至還痊癒了!
消基會指出,該類節目之所以能歷久不衰,甚至能遊走多台,主打的就是:「打動人心(如長高、治病等)」的話術,檢視節目對話,通篇都採正面式的激勵文句,讓人感受到「只要用(吃)了,所有煩惱都將解除」,讓人心動不已;尤其在節目播出尾聲之際,諮詢專線電話讓觀眾有詢問細節和產品的窗口,既避開主管機關的稽查,又製造促銷的另一個窗口。
消基會認為,該類節目明顯就是置入性行銷的另一種形式,也是「廣告節目化」,這類「資訊型節目」經常涉及廣告訊息的播送,名為節目,實質為「廣告」,自應標示為廣告,才能避免大眾混淆!
為瞭解商品實質內容,消基會工作人員透過諮詢專線再去電詢問商品詳情,發現該類商品的薦證幾乎都宣稱療效,詢問之後才知道,這些宣稱療效的商品大部分是「食品」(十則節目〈廣告〉裡,有7則為食品,3則為藥品),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食品是不能宣稱療效的,明顯已違法。另外若屬於「藥品」是不能以郵購方式來行銷的,因此置入性節目如留專線推銷藥品,即屬違法;主管機關應禁止藥品以置入性節目行廣告之實,或核准廣告時附加限制不得於節目非廣告的時段播出。
主管機關及業者
類似節目,究竟是廣告或節目,應落實相關標示,未依法標示者應有罰則,並開罰,才能遏止歪風,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基會指出,目前衛星廣播電視法正在行政院審查,依該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未依規定標示廣告者,可對其警告或處以10到200萬以下罰鍰;而無線電視則只有提到電台節目與廣告應明顯分開的部份而已,應儘速立法通過並加強無線電視的相關罰則才是。
另,99年6月10日完成了「公平交易法」的修法,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而廣告主部份,依同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若有薦證違法,依公平交易法可處5~2500萬元罰鍰,並與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業者罰則方面,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在藥物廣告的管理方面,根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同條第2項規定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如違反第1項或第2項處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生津止渴」的功效,在廣告中宣稱可以治療糖尿病,已經違法!
消基會呼籲
民眾應該有不要隨便亂吃藥的觀念,有任何問題都應該尋求專業管道,不應隨便相信電視廣告宣稱的療效就隨隨便便吃,消費者在購買時可以遵守兩大原則,就是宣稱有療效的食品不要買,若是藥品,應有衛生署字號,並要核對其向衛生署登記的療效是否與廣告宣稱療效吻合,以免當冤大頭,甚至損及健康。
而以上「資訊型節目」大多傾向於商業的本質,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資訊型節目商業置入性行銷型態、認定與規範原則」,行政院正在審查階段,但消費者若發現此類節目有廣告化的部分可以至NCC網站首頁的傳播內容申訴網申訴,以保障權益。
此外,該類節目行銷商品,應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適用的郵購買賣,消費者擁有7天猶豫期的權益保障,因此,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天內,無須說明理由,不必負擔費用,均可以書面方式要求解約退款;若發生任何疑義或爭議,消費者均可向消基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置入性行銷違反相關法律條文與罰則
廣告薦證違法
一、 99年6月10日完成了「公平交易法」的修法,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而廣告主部份,依同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若有薦證違法,依公平交易法可處5~2500萬元罰鍰。
食品宣稱療效
二、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罰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刊播為止。傳播業者違反第4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公平交易法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四、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2條第13款明定置入性行銷定義,將其界定為須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第2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播送之節目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如違反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可對其警告或處以10到200萬以下罰鍰。
藥品誇大不實
五、 在藥物廣告的管理方面,根據「藥事法」第66第1項: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同條第2項規定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如違反第1項或第2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郵購買賣
六、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之特殊解約權)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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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版權所有:中時電子報
廣告偽裝節目 公廣也陷橫流
中國時報 【唐鎮宇/台北報導】
「一滴等於六十碗轉骨湯,三年共長高卅八公分!」消基會側錄十則「假節目真廣告」,發現全都違法,不但有六則未註明「廣告」,療效更是天花亂墜,連公廣集團的華視也播;蜆錠廣告也誇大可「改善肝硬化」、「淋巴腫瘤消失」、「改善糖尿病」等多種功能,消基會痛批台灣宛如無法治國家。
消基會隨機側錄宣稱療效的七件食品、三件藥品「節目」,祕書長黃鈺生表示,偽裝成節目的廣告全都有誇大不實問題,例如「薑蜆真情」節目中推銷的「綠川薑黃蜆錠」,素人宣稱服用一個月後「改善肝硬化」、「使用之後看不出年紀」,骨頭裂開很快就復原,「連醫生也好奇」。
而藥品療效也不遑多讓,消基會側錄的節目「花漾嘉年華」中,來賓服用「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後「第一年長高十五公分,第二年長十七公分,之後總共長高卅八公分」,消基會認明顯誇大。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說,十則偽裝成節目的廣告中,只有四則明白標示是廣告,其他都以小字體「消費資訊」帶過,甚至大多數都是以節目形式呈現,沒有任何揭露,不禁讓人懷疑「台灣還是不是法治國家?」黃鈺生說,依法藥品不能以郵購方式行銷,但藥品置入性節目卻會留下「洽詢專線」,讓有興趣的消費者打電話聯繫,已經明顯違法。
黃鈺生表示,這些有問題的內容遊走在各家電視台,從緯來、年代、中天綜合台、國興衛視到AXN電影台都有,甚至連無線電視的台視以及背負社會責任公廣集團華視也在播。
謝天仁痛批,公平會一再宣稱《公交法》是普通法,食品、藥品廣告應由衛生署主管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藥事法》等特別法處理,但《食衛法》罰則最高僅十五萬「能止癢嗎?」他質疑,若不實廣告氾濫到危害交易秩序,罰則最高可達二千五百萬的公平會還能以分工卸責嗎?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解釋,《公交法》廣告不實罰則較高,是因為還把獨占、聯合行為等罰則放在一起,事實上公平會過去處罰廣告不實頂多一、二百萬罰鍰。他說,食品、藥品廣告由專業的衛生署判斷比公平會來得適當,而《食衛法》目前正研議將罰鍰提高三倍,相信罰鍰提高後問題就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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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名列前矛的"薑蜆真情"
每回我看了都覺得好笑
我都把它當笑話跟喜劇來看
明明只是食品
卻包裝得像仙丹妙藥一般
我經常在評比哪個賣藥節目或演員的演技比較好
為平淡的家居生活帶來一絲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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